滁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用區的通告
為進一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減少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排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于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經研究,決定劃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用區(以下簡稱“禁用區”)。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用區劃定范圍
沿世紀大道—上海路—會峰路—紫薇路—花園路—金陵路—醉翁路—西澗路—世紀大道形成的環路區域(包含環路)。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認定標準
(一)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裝配有發動機的移動機械和可運輸工業設備,具體類型包括但不限于工業鉆探設備、工程機械、農業機械、林業機械、材料裝卸機械、空氣壓縮機、
發電機(機組)、漁業機械、水泵、草坪機、油鋸、割灌機等。
(二)未達到《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 36886-2018)》中表1排氣煙度Ⅲ類限值的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視為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
三非道路移動機械管理
(一)禁用區內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鼓勵優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潔能源非道路移動機械。
(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建立全市非道路移動機械臺賬清單,會同經濟和信息化、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市場監管、農業農村、水利、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對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對禁用區內使用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由屬地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清退出場,由屬地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三)禁用區內,各類施工工地、工業企業應建立非道路移動機械進出場管理臺賬,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進場使用。
(四)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未安裝污染控制裝置或者污染控制裝置不符合要求,不能達標排放的,應加裝或者更換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裝置;對明顯不能達標排放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立即停止使用。
(五)禁止生產、進口或者銷售裝用不能達到第三階段柴油發動機或第二階段汽油發動機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一經發現,由市場監管部門、海關按照職責依法予以處罰。
(六)禁止生產、進口、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動機械銷售渣油和重油。非道路移動機械所使用的油品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規范要求,嚴禁使用渣油、重油。
(七)應急、搶險、民生保障等工程需要使用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受禁用區限制。